实用的合作合同模板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作合同 篇1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出资(押金壹万元整)的形式入股 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持有的技术,负责 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乙方现有的资产及设备有:乙方于20xx年10月成立,现有经营场地100平方米(200平方影视基地正在建设),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固定资产50万元。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甲方技术入股后百分之5 的股份 并享有月薪1600元人民币底薪 及规定的提成待遇。
第四条: 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公司每月净利润)分红。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 甲方在协议期内若因特殊原因离职 需提前三个月告之乙方,乙方同意后 将退还甲方押金1万元 协议解除
2、 甲方无权转让其干股 协议到期后 双方合作愉快 方可续签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
日期:日期:
合作合同 篇2一、团体的定义
本酒店对团体的定义为______人或______人以上同时进店及离店的旅游团体。
二、旅行团房数确认
所有订房请直接与酒店营业部联系,能否接受临时增减之订房,由酒店视客房出租情况决定接纳与否。贵社之正式订房通知单及行程资料须在客人抵达酒店前三天邮寄或送达本酒店营业部。
三、取消预定规定
所有取消之订房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旅行团之订房如在人住前两天内取消,贵社需负责交付所订房数50%的费用,如酒店在贵社团体预定到达前24小时内才接到取消订房的通知或在最后时刻团体没有人住,则需收取一晚房租补偿酒店客房空置的损失。
由于自然环境因素(如台风、班机取消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令旅行团不能如期到达,由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可免收损失费。
四、住宿延期及超额订房
如旅行团超过预订日期仍不能如期离店时,本酒店可根据客房的出租情况协助安排。
凡经本酒店确认的团体,因酒店客房全满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负责将团体安排至同等级或高于本酒店等级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费。
五、儿童收费
本酒店对十二周岁以下与父母同住一房的儿童提供一张免费加床。餐费则按成人标准的50%收取。
六、订餐规定
旅行团及散客订餐必须预先通知酒店,本酒店根据贵社计调部预订计划订餐,任何陪同均不能更改取消。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团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负责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机免费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账单均为月结,贵社必须在接获本酒店账单后十四天内付清。
本酒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fec账号:____________
us8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贵社与本酒店业务往来之惟一合法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条款细则更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另备附件。
合作合同 篇3甲方(产品提供方):
乙方(推广方):
就双方合作推广甲方产品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推广产品
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备注
以下统称产品。
二、推广费用
1、推广费用标准为:
产品名称推广数量推广费用(单个产品)备注
注:
(1)单个产品定义:。
(2)推广数量定义:乙方提供的客户,且客户最终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未最终签收的客户不计入推广数量中。
2、特殊情况下的推广费用调整:
(1)乙方提供的客户退货、拒收比例超过%时,每超出一件,推广费用扣减元。
上述数量、件数以快递件数为准;退货、收据数量以快递公司记录为准。
(2)推广费用扣减不超过乙方应得的推广费用。
(3)退货、拒收比例超过%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合作。
三、费用结算与支付
1、结算周期:每月结算一次。
具体说明:双方核对确认后,每月日之前,结算支付上月推广费用。
2、乙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3、发票:乙方应按实际收取的推广费用向甲方开具发票。
四、操作流程
1、乙方向甲方发送客户清单。
(1)客户清单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客户需要的产品名称、数量、收件人(客户)、收件地址、收件人电话。
具体见附件格式。
(2)甲方指定接收客户清单方式:。
2、甲方应于收到客户清单后,应及时安排向客户寄送产品。
3、甲方收到客户清单后日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客户与甲方现有客户重复的,可向乙方提出。重复部分的客户不计入推广数量之中。
4、甲方应保存全部快递单据,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客户清单与快递单据核算推广费用(包括退货拒收的扣减费用)。
5、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雇佣或类似关系。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与客户建立买卖关系,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开具发票,承担卖方义务。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宣传方案,对与甲方宣传口径不符的可要求改正。
3、甲方有权临时调整宣传口径与销售价格,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后的方案执行。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与客户不建立买卖关系,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有关责任。
2、乙方可对甲方产品进行宣传发布推广,但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宣传口径宣传产品,不夸大宣传甲方的产品功能,并按甲方统一要求的价格推广。
3、乙方推广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未能履行如实报告或者审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的 ……此处隐藏2298个字……,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a公司(甲方):xxx
b公司(乙方):xxx
签订日期:xxx
合作合同 篇6第一节概述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